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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加壹基金

1+1 Fund

 

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私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贫困实体肿瘤儿童,用爱心将生命延续。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浙江省区域经济合作企业发展促进会浙商会员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民政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B座501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为救助实体肿瘤贫困儿童的宣传活动;

(二)接受社会各界对实体肿瘤贫困儿童的资助和捐赠;

(三)资助环境保护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制定《浙江省壹加壹慈善公益基金会管理办法》;

(五)实施本省户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城镇低保家庭(或家长在浙江连续务工2年以上的外省经济困难家庭),年龄14周岁以下患有实体肿瘤,在享受医保政策和相关救助后仍无力承担治疗费用的患儿,在医院住院期间的手术医疗费用资助;

(六)利用基金开展合法、安全、有效的运作,使基金稳定增值。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人士;

(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士;

(三)基金会主要赞助人或促进会内部私募500万以上基金份额认捐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有监督和检查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的权利;

(四)有向本基金会收集和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有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六)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七)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发展的义务。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秘书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要求提交特别决议表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理事会会议商定产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本基金会为非专职理事和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费用,费用包括交通费、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费。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报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策划大型公益性活动;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人民政府的捐赠;

(二)促进会会员基金份额认捐;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基金利息的增值部分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救助实体肿瘤贫困儿童,按照标准资助其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用;

(二)投资项目,使本基金能够合法、安全、稳定的增值,以便救助更多的实体肿瘤贫困儿童;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每年11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本基金会已开展的公益项目;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